编者按
案例:车辆维修后仍出故障,起诉维权因证据不足败诉
张军(化名)有辆小汽车,2015年底,他驾驶小汽车在上班途中因车辆出现故障,便将车辆送往海南某养护中心进行维修。该中心经检测后为张军的车辆更换了1个高压包及4个火花塞,张军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520元。可没过几天,张军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再次出现故障,他又将车辆送至该养护中心进行维修。该中心检测后再次更换了3个高压包,张军为此支出配件费780元。
两个多月后,张军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又出现故障并突然熄火,这次张军未再将车辆送去海南某养护中心进行维修,而是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维修,其中更换了车辆的4个点火线圈(即高压包),维修工费及配件费合计1万元。
张军称,自己的车辆第三次故障为发动机烧缸,他认为该损害后果是因海南某养护中心更换的四个高压包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张军向海南某养护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南某养护中心返还相应的汽车零配件款项,以及后续的汽车维修费用1万元。
据悉,该案诉讼过程中,张军原本向法院申请鉴定海南某养护中心更换的高压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为仿冒品、4个高压包与车辆发动机烧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张军因鉴定费过高而未缴费导致鉴定终止。
对此,法院认为,张军主张海南某养护中心更换的高压包质量不合格致其车辆发动机烧缸造成损失而诉请赔偿,则张军应就养护中心更换的高压包质量不合格以及高压包质量不合格与车辆发动机烧缸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张军未缴鉴定费导致前述须由张军承担举证责任的专门事项无法进行鉴定,张军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法院驳回了张军的诉求。此后该案进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如车辆维修后在维保期再次出现故障,车主应立即与该维修单位联系并查询在该店的维保记录和所使用的零配件等信息,留存好相关证据。”王丽表示,如维修单位拒绝维修的,车主可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之规定请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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