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有“特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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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有“特效药”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尽快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无论对于金融风险防范,还是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消费升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银行机构来讲,有助于金融风险的防控。在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办法》重点从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等五个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此能够有效避免贷款被挪用等存在的风险,利于金融风险防控。此外,还进一步提升了金融的普惠性。借款人无需到银行网点在网上即可办理贷款业务,既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节省了时间成本,能够满足借款人生产、消费对资金的急需,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消费者对普惠金融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不过对于银行机构来讲,风险防范的压力也加大了。如何防范贷款风险、与合作机构的风险以及信息泄露风险,如何更加方便借款人等,不仅考验着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风控能力和水平,也考验着银行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升。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将互联网贷款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首先,要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强化流程管理,严格审查每一笔贷款。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多方面、多角度获取借款人相关信息,为贷款发放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同时,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风险。

其次,要全面了解借款人真实借款用途,落实相关支付要求,并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避免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对于出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防止贷款挪用等存在的违规风险。

第三,严格合作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准入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防止因合作方原因导致的信息不真实、数据失密、信息泄露等相关风险。

此外,各商业银行应将互联网贷款的普惠性落到实处。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资金需求,设置不同的贷款门槛,如果门槛过高就会让人们“望贷兴叹”,反之,又会加大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做到应贷尽贷,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的重要补充作用,突出其普惠金融特性,更好地支持人们生产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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