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除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外,也经常向个人借款;在这些借款中,有些是直接用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有些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可能是公司股东)向个人借款,所借款项也是用于公司经营;还有一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所借款项应当由谁来偿还呢?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对于前述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有了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以公司(单位)名义出具借款(或签订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单位)经营的,该款项由公司(单位)偿还;
第二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单位)名义出具借款(或签订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由公司(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
第三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或签订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单位)经营的,该款项由法定人表人与公司(单位)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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