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与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很常见,但是这块税法和法规较复杂。那么企业间是相互独立的非关联方呢?还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税务处理大有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看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涉税问题。
利息扣除要分清楚是可以进行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成本,后期进行摊销或者折旧。
费用化,可以作为财务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非关联方借款利息×(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
习题作业
甲企业2017年1月1日因资金困难,向非关联乙企业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0%,该年度共支付利息1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假定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且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问:甲企业2017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