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就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做出明确定义:“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负责人明确指出,三类贷款不适用《办法》分别是: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8年末,业内首次流传出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市场最受关心的就是跨区展业,以及联合放贷、助贷模式等是否能获得突破。
那么此次《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因此,《办法》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这一点被银保监会负责人重点强调。
而对于跨区展业,《办法》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不过,《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
此外,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则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