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造成“烂尾”。2018年,开发商申请破产,但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破产管理人便通知许先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取得房屋而停止向银行还款。2020年,贷款银行将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继续归还剩余贷款。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而银行要求许先生继续归还剩余贷款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判例,不难看出: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贷款购房人是可以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即免除归还剩余贷款的责任。具体程序为:
1、贷款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不能如约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2、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贷款购房人可以主张解除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人)。
注意:
在各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购房人擅自停贷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