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营业部员工代客理财6年亏损140余万。自称失业无经济来源请求减轻处罚,未被采纳!| 案例2023年第68期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6-01 06:35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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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展业问题。
2023年5月30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原证券营业部员工孙某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代客理财长达六年,致客户亏损140余万
当事人:孙某春,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河北保定。
孙某春曾任职三家证券公司: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
经监管部门调查, 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某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某通”账户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合作协议、承诺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自称已失业无经济来源,望减轻处罚,未被采纳
当事人孙某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案处罚过重,不能对当事人的损失产生弥补;第二,其本人目前为失业状态,罚款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经复核,监管部门认为:第一,行政处罚并非弥补当事人民事损失的措施;第二,在具体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规,监管部门决定: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个教训何其惨痛!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迈出了这一步即已让自己身处深渊之境。面对违规带来的利益诱惑,作为从业人员切勿心存侥幸,一定要看到利益背后的风险(有些甚至是陷阱),切莫让欲望蒙蔽了自己理性的双眼!
2022年已发生8起代客炒股处罚案
从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看,有两个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罚金相对较重。罚款金额最高可为违法所得的10倍。
二是佣金提成可认定为违法所得。代客炒股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收益分成,还可以包括因委托交易带来的佣金提成收入。
具体处罚案例梳理如下:
1.【行政处罚】2022年12月,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肖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肖某某私下接受两名客户王某、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分别为5988.74万元和5146.33万元。肖某某未取得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肖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行政处罚】2022年10月,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林某锋,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等四名客户的托,使用其个人两台电脑,操作上述四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依规,监管部门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监管措施】2022年7月,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赵某,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规行为。
4.【行政处罚】2022年6月,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柳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柳某某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某某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G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G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某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
5.【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财富经理万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某接受客户赵某委托开始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资金60万元,累计交易9178.43万元,合计亏损18.81万元。万某没有获取收益分成或其他报酬,没有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6.【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老总周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周某某私下接受客户马某琼委托,通过尾号为8601的手机操作马某琼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买卖股票263笔、成交金额1861.87万元。马某琼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周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7.【监管措施】2022年4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8.【监管措施】2022年3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杨某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
9.【行政处罚】2022年1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营销总监梁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某某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万元。梁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券业合规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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