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丰大药房被罚20家直营门店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上海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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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2〕132021007257号)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2021年11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某外卖平台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经查,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某外卖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处方药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爱廷玖为爱延时让爱更持久”的广告,其他上海益丰大药房直营门店某外卖平台也发布了上述广告,上海益丰大药房直营门店某外卖平台由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运营。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等20家上海益丰大药房直营门店某外卖平台发布了关于处方药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爱廷玖为爱延时让爱更持久”的广告,当事人无广告费用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品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外,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SH)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3%。

益丰药房2021年年报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与益丰药房有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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