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到会出席董事8名(董事方晓耀因事无法参加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黄家骝出席),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代理董事长李芳英女士召集和主持,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孙晔先生已于2016年7月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选举李芳英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李芳英女士简历附后。
董事黄家骝、方晓耀投弃权票,理由为:2016年11月1日董事会做出决议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目前情况下等到董事会正式换届后选举产生董事长较为合适。
董事刘国华投弃权票,理由为:基于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对本项议案持保留意见。
二、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增补与调整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董事会原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召集人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会议确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增补及调整如下:
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李芳英
委员:金炳荣(独立董事)、孙大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成曦(独立董事)
委员:金炳荣(独立董事)、叶明
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孙大建(独立董事)
委员:成曦(独立董事)、刘国华
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金炳荣(独立董事)
委员:孙大建(独立董事)、顾承宇
三、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部分办公场地及厂房的议案》。
该议案公告全文详见 2016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李芳英女士简历:
李芳英: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师,上海市闵行区第三、第四届人大代表。
李芳英女士先后曾在上海市机电局上海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务。1993年起创办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曾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李芳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531,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与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租部分办公场地及厂房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部分办公场地及厂房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的部分空置办公场地及厂房分别出租给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出租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承租方一
1、基本情况:
承租方: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致")
法定代表人:黄树成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住所:浦东新区上南路3421号1幢113室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合同主要内容:
(1)办公楼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①租赁建筑面积:3191.97平方米
②租赁用途:仅作为办公研发使用
③租赁期限:2017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交付日为2016年12月12日,装修期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④租金约定: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为330,102.90元/月;从第四年开始至租赁期满租金为368,938.53元/月。
⑤租金支付方式:上海思致应于 2016 年 12月 15日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990,308.70 元。租赁期开始后,上海思致以季度为付款单位(每3个自然整月为1个季度),应于每个季度末的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租金。
(2)厂房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①租赁建筑面积:1110平方米
②租赁用途:仅作为厂房或仓库使用
③租赁期限:2016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2日
④租金约定:租金为51,465元/月。
⑤租金支付方式:上海思致应于 2016 年 12月 15日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154,395元。租赁期开始后,上海思致以季度为付款单位(每3个自然整月为1个季度),应于每个季度末的25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租金。
(二)承租方二
1、基本情况:
承租方: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环保")
法定代表人:周健
注册资本:37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2801-2809号5幢3层A区381室经营范围: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环保设备安装,销售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纸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建筑面积:1052.07平方米
(2)租赁用途:仅作为办公研发使用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2021年12月12日
(4)租金约定: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为99,201.43元/月;从第四年开始至租赁期满租金为111,041.60元/月。
(5)租金支付方式:中宝环保应于 2016 年12月 15前向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297,604.30 元。租赁期开始后,中宝环保以季度为付款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末的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下季度租赁房屋之租金。
三、上述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对外出租资产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且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对公司未来经营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上述事项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