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上海紫江食品容器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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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编号:临2018-01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7年度实际及预计2018年度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或“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共有9名董事,8名董事出席了现场会议,独立董事黄亚钧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特委托独立董事刘熀松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郭峰先生回避表决,8名董事参加此议案表决。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议案,同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有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2017年度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说明1:公司与武汉紫江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之前的关联销售和采购项目预计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异较大是因为实际关联销售和采购商品较预计金额少所致。

说明2: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由正常生产经营和提供相关服务所形成,交易价格均按照发生地区的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预计2018年度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公司预计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4,21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3%。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杭州紫太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紫太”)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谈益民

注册资本:1,25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2号4幢、3幢

经营范围:生产PET塑料瓶,PET瓶坯;销售PET瓶、PET瓶坯。

2、郑州紫太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紫太”)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徐永刚

注册资本:1,486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68号

经营范围:加工、生产和销售PET塑料容器包装系列产品。

3、武汉紫江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紫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侯荣隆

注册资本:23,2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九通路14号(8)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阻隔、高耐热、高强度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DIC油墨”)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井内秀树

注册资本:888万美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3888号

经营范围:生产各类印刷油墨、建材用涂装剂、制罐用涂料,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州紫太、郑州紫太、武汉紫统是公司出资参股的合营企业;上海DIC油墨是公司出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同时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峰先生分别担任武汉紫统、上海DIC油墨副董事长,故上述四家企业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各项物资采购、销售、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均依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系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依照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项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及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紫江企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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