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37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王斌、王钊德和王国友,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严重违规及其他行为,公司按浙江德美股东会决议内容启动歇业清算程序,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15年9月28日,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到期债务难以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并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和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裁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4月18日,法院主持召开了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实到债权47人,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343,575,874.2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99.53%。据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反映,截止2016年5月27日的债务总额为44,249万元,资产总额为26,942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据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反映,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已远远大于资产总额,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明显缺乏,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继续关注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含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破字第4-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