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为了索要未付的工资,张某在原公司经理准备开业的工作室门外涂刷其为“老赖”的文字。对方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社会评价降低,故张某仅需承担墙面修复费用500元。
高某和张某曾是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前同事,高某是公司原经理,张某为原副经理。因为工资待遇问题,张某曾多次向高某催要,未果后,她将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应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而就在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来到了高某和其丈夫舒某尚未开业的工作室门外,在楼道墙上涂写了“高舒老赖”四个字。
高某在发现门外的字迹后,立刻报了警,在调取监控后,民警确定此事是张某所为。但在接到电话后,张某拒绝出面解决此事。
高某称,除了在墙壁上涂刷文字外,张某还不断在微信朋友圈传播“高舒老赖”,使得高某在金融行业名誉受损,只好离开了这个行业,目前没有生计来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高某、舒某将张某起诉至昌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金融行业名誉损失费共计10万元,以及墙壁粉刷材料费2700元。
而张某强调,高某欠付其工资是事实,而她所写的“高舒老赖”四个字只有几厘米见方,并不是大字。至于她所写的字指向的究竟是不是高某夫妻,她对此也予以了否认,称这是高某自己的理解。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涂写文字的行为系指向本案两名原告,但因其目的是为了索要欠付薪金,且文字内容较为隐晦、书写区域较为隐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给高某、舒某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虽然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对高某、舒某名誉权的侵害,但其为了索要工资采取上述方式仍欠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支付墙面修复费用500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