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外债
一男子竟冒充公司股东
伪造备案证明,模仿他人签名
骗取典当公司450万
案情回顾
2015年初,被告人聂某得知江西省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成立,准备开展典当业务。同年7月,因无力偿还对外欠债,聂某冒充江西省某石场的股东身份,伪造国土资源局冻结某石场建筑用凝灰岩矿权的备案证明,模仿该石场前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签名,冒用某石场的名义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以某石场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为抵押的典当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骗取某典当公司人民币450万元。
借款到期后,聂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经典当公司多次催促,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聂某陆续向典当公司偿还共计人民币142.5万元。
2022年1月
典当公司向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石场的采矿抵押权证明、法人签字涉嫌造假,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遂向公案机关报警并于同年7月撤诉。
2022年2月
东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30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西省某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7.5万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被告人聂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仔细甄别对方身份,辨别合同内容真伪,避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