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父子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引发网友广泛关注,面对“儿子”的离谱操作,网友纷纷替老人感叹:寒心呐!
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消息,一男子欠9旬父亲一百多万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为逃避这笔债务,他竟把名下房产以80元的价格卖给其丈母娘,愤怒的老父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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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款拒还 ,
80元卖掉名下房产
年过九旬的张建文系张清武的父亲,此前双方因分家析产纠纷诉至崇川法院,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位于南通市区的一套安置房归张清武所有,同时张清武支付张建文安置利益折价款1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清武迟迟未向老父亲支付那笔折价款,张建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多次联系张清武未果,也未查到其名下有任何财产。
然而,张建文了解到,早在2020年8月,张清武就将那套市价200余万元的房屋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家母李丽,李丽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入住。
图片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02
父亲怒而起诉,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考虑到这笔交易极不合理,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张建文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清武和丈母娘李丽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崇川法院依法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被重新登记在张清武名下。
房屋重新回到张清武名下后,执行法官随即展开执行措施,要求李丽腾空房屋交付法院进行拍卖,但却遭到了李丽的强烈阻挠。她认为张清武尚欠自己30余万欠款未还,如果房屋进行拍卖,自己损失巨大。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劝导下,李丽同意并已按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法院。目前,该房屋即将上线拍卖。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宝成律师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该合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也就是本案原告张建文债权的实现,张建文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法律救济。
“根据民法典539条规定,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撤销买卖合同。”董宝成说。
03
网友质疑:80元是怎么过户的?
面对这出“家庭闹剧”,网友们议论纷纷:不少网友支持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无效;有网友感慨——这儿子是白养了;有网友愤怒指出——儿子的行为涉嫌欺诈;还有网友质疑——80元是怎么过户的?
图片来源:微博网友评论截图
针对网友质疑的“80元为何能过户”这一问题,董宝成律师表示,成交或过户的原因在于房产过户部门对交易行为只进行形式审查,即产权清晰、双方主体到场(或依法委托他人到场)且意识清醒能清楚表达意思、标的物不存在抵押等限制流通情形,加之当事人可能告知工作人员双方是亲戚具有赠与性质,故办理了过户。
“根据‘自愿原则’,相关法律对房屋买卖价格没有具体限制,只是如果成交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时,交易主体要按照指导价交纳相关税费。”
对于陷入分家析产纠纷的当事人,董宝成律师认为,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不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去处理分家析产事务。
董宝成还提醒,当事人应具有“固定、保护证据”意识——保护好房产证,依法设定遗嘱等;要有“依法、及时维权”意识——如及时进行诉讼、仲裁等,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被转移、或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救济途径。如民法典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文|黄美玲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