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1日讯
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办一张银行卡给朋友使用,这样的事情听起来也见怪不怪,朋友之间相互帮助尽显仗义,却不知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近日,由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洗黑钱案,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被法院判拘役6个月,并判处罚金9万元。
2017年10月,姜某(另案处理)找到了被告刘某,让其办理一张银行卡放在姜某经营的投资公司使用,而刘某在明知该公司为一家高利放贷公司,其银行卡会被用于收取、转移高利贷本息的情况下,仍配合姜某到某银行新开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身份证一同交给姜某团伙成员黄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姜某将非法放贷收取利息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黑财资金173万余元转入刘某银行卡中。
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取非法放贷及黑财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此外刘某在另一起案件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何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