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企业,政策红包正在向您招手!-国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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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乌鲁木齐市《关于做好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涉及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的基本内容予以摘编,供给相关部门及驻区企业学习落实。

下面的红包

您可收好咯

乌鲁木齐市《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狠抓固定资产投资、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增强实体经济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围绕去杠杆、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努力补齐发展短板;

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

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财政支出效益;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工作;

明确责任、优化环境、狠抓经济工作落实等12个方面,提出了110项重点任务。

1、12月底前,完成取消无法律依据、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前置条件,修订我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所有企业实施统一的准入标准,实现民间投资的核准、备案类项目在线申报、办结,为企业提供优质投资服务环境。

2、贯彻落实自治区“百户骨干企业、百个重点项目”工作部署,建立完善我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动态监测机制。9月15日前,制定完成我市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名录,梳理出一批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并研究提出帮扶工作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3、12月底前,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扶持政策。对一定投资额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带动区域发展、完善产业链、促进就业等方面的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4、落实好自治区“电力援疆”激励机制和利益分摊机制,以及“在非对口援疆地实施的项目,同样视为该援疆省市的援疆项目”政策。

5、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一企一策”工作方案》,促进政策落企生效。

6、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在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地企业产品适当支持。鼓励工程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设计使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本地企业间相互采购产品。在钢材采购方面,鼓励八钢公司参与全市绿色生态区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市、区两级重点市政工程优先采购招标八钢公司产品。

7、做好2016年“短平快”项目申报服务工作,推进生物医药、纺织服装、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短平快”项目的快速发展。

8、结合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及市政设施建设实际,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9、发挥16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作用,开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培育新兴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工业设计、工程设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业态。积极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

10、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围绕“五大中心、六大产业基地、七大组团”和综合保税区、空港、陆路港、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集装箱中心站等建设,吸引企业进驻投资。鼓励金风科技、新研股份、上汽大众、三一重工、中国中车等企业自主招商。

11.实施“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拥有市场主导权、技术制高点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30家。

12、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年内在能源化工、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民族药关键技术与工艺等领域组建6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13、12月底前完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联盟和乌鲁木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筹建工作。

14.按照自治区八钢公司改革脱困工作要求,8月底左右完成八钢医院和八钢公司3所幼儿园接收工作方案;9月底左右配合自治区完成移交协议签订工作。

15、落实自治区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交易试点工作,出台加快推进电采暖工作方案,大力推广电采暖,促进新能源消纳,落实电化新疆方案。

16、全面落实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对2016年3月1日至9月30日购买二手房(非住宅)和新建商品房(非住宅)交易契税1%以上部分实施财政补贴;对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实施财政全额补贴。

17、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办理落户。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包括新就业大学生、流动人口等)购房。鼓励其落户城镇,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用途转换和在建商品房项目套型结构调整,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加快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速度,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开发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18、9月底左右正式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经济组织等非公有制组织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试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19、2016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取得“招拍挂”土地确认书的商品房建设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暂定执行两年;配建其他事宜仍按《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乌政办〔2011〕288号)执行。按照“根据需求、以需定量”的原则,利用财政资金适当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户型存量商品房作为公租房。适当放宽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

20、完成1.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实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补偿安置。

21、对已上市、挂牌企业落实好再融资支持政策。

22、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23、组建市级国有小贷公司,鼓励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对小微企业等额担保条件。

24、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加快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扩大“银政通”、“助保贷”、“银兴贷”等融资产品以及与国开行“三年期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合作规模。

25、建设多主体所有、多元化运作的产业园区、都市工业园、楼宇企业园等各类中小微工业园区,为小微企业提供广阔发展空间。组织银行机构到园区与企业面对面进行产融对接,搭建金企服务桥梁和园区投融资平台。

26、建设企业科技创新、政策信息、企业信息服务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合,扩大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覆盖面。

27、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全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等进行分类扶持。

28、积极争取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纺织服装企业进行精准帮扶,组织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紧密的银企对接。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多领域战略合作,提高产融结合层次和水平。

29、制定金融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奖励办法。

30、12月底前,推进电力双边交易和电力直接交易企业试点,扩大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电价政策企业数量。

31、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2016年市级工业企业奖励、贷款贴息、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工业企业延伸产业链项目等资金达到3000万元,针对支持项目,市、区县两级各承担50%。11月底前完成。

32、贯彻落实自治区铁路运费优惠政策,降低铁路运输环节成本。利用西行国际货运班列的运费补贴政策,鼓励我市石化精细化工产品、PVC、烧碱、纺织、服装、钢材大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对外销售,降低流通成本。

33、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一系列结构性减税和促进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全年直接为企业减负22亿元左右。

34、严格执行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10月底前梳理和确定涉及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未经中央、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自建热源单位停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35、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费费率和自治区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实施免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好自治区关于7月1日起相关企业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降低企业医保负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并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6、12月底前,认真落实自治区住建厅等4厅局《关于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2016〕1号)要求,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时取消中央驻疆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企业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37、各区县要加快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确保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启用区、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政府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信用信息等平台的互联互通。落实《乌鲁木齐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年内完成中介服务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加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38、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收费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等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包含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使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实现投资项目立项、报建审批事项网上受理、办理。

39、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

40、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序实施,11月底前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41、落实《乌鲁木齐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乌鲁木齐市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实施意见》、《乌鲁木齐市红山众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好中央2亿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奖补资金,补齐工作短板。11月底前,开展创业培训券试点工作,启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成3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新建3个“创业苗圃”和1个创业园、孵化基地。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新建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认定10家以上众创空间。

42、加快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低碳城市建设,完成“六化”典型示范项目建设。

43、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五大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和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加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人才实验区建设。

44、支持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着重在顶层设计、招商引资、投融资、人才工作、土地开发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补齐制约经济发展的短板。

45、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开展区域“两化”融合评估,加快“两化”融合企业试点示范。

46、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相关鼓励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

47、9月底前,制定完成进一步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产业。

48、积极开展自治区电子商务进社区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支持社区电商服务企业积极拓展餐饮、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各类代收代缴服务等生活服务类社区电商业务。鼓励本地电商平台建设。

49、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50、扩大提升边贸能力建设,积极申报争取地产品扶持、进口贴息等政策项目资金。积极引导企业合理规避亚欧经济联盟对我市出口经济的影响,支持相关企业大力开拓欧美、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扩大地产品出口和资源性产品及快消品进口规模。

51、积极申报中国(乌鲁木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52、推进“丝贸通”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各项业务,12月底前与我市主要二类口岸和重点外贸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搭建外贸孵化子平台。

53、积极落实好《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境外投资工作和推进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的实施方案》。鼓励我市企业参与周边国家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

54、进一步完善外贸流通企业贷款担保制度,指导协助进出口企业争取出口担保低息贷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55、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等境外展洽会,大力开拓境外市场。

56、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筹建乌鲁木齐市“境外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高我市企业对外综合竞争实力。

57、加大对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技术、研发设计、云计算、供应链管理、技术咨询、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扶持壮大一批品牌企业。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58、成立“乌鲁木齐交银建设投资基金”、“乌鲁木齐国经招商投资基金”,首批规模50亿元,重点支持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及创新型企业发展。

59、10月底前,整合市本级经济类财政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扶持引导基金,扩大财政资金“由补变投”范围,制定基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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