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五中法院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小贷公司业务管理有漏洞,被信贷经理所利用,里通外合合谋制作虚假房产证,向小贷公司骗贷965万元。近日,涉案的张某被市五中法院判刑,小贷公司信贷经理夏某因还牵涉其他骗贷案件另案处理。
办案法官介绍,张某原系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栋梁村的村干部。2014年初,他通过匡某(另案处理)结识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微贷三部信贷经理夏某(另案处理)。
2014年9月,夏某所办理的业务出现不良贷款无法归还的情形,加之张某欠其他债务无法归还,夏某遂与张某等人达成共识,由张某提供其所在村村民身份资料,夏某等人负责其他环节,办理虚假贷款以骗取某小贷公司贷款为已所用。
随后,张某将村民交由其保管的身份资料8份交给夏某,由夏某安排其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证等资料,向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手续,夏某利用其信贷经理的职务之便,使前述虚假资料申请的贷款获得准许12笔共计965万元。夏某将前述虚假贷款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回流到自己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支配,分配给张某393.03万元占有使用。至法院审理时止,尚有本金403万余元未归还。
渝中区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张某连带向某小贷公司退赔损失403万余元。张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小贷公司的信贷经理夏某共谋,向夏某提供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栋梁村村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利用夏某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共同将某小贷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关于张某上诉提出的无罪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事前与夏某共谋后,由张某提供了栋梁村村民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夏某向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夏某通过前述虚假资料申请的贷款965万元中分给张某393.03万元占有使用,张某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市五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职务侵占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民营金融公司贷款的行为,保护了民营金融公司的合法利益。
民营金融公司作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业务合规、内控管理和流程审核,做好风险防控。该判决为民营金融公司提供了警示引导,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保障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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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三季度
市五中法院执行兑现11亿余元
市五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依法妥处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组建专门办案团队,专司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严厉打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8年1-3季度,全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1061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件,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16件。
据介绍,市五中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快速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适用先予执行,完善失信主体信用惩戒机制,高效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保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2018年1-3季度,全院共办结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108件,兑现金额11亿余元。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