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虚拟货币风险,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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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哪些人有虚拟货币风险的问题,以及和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2. 这么多人靠虚拟货币财富自由,那么谁亏了?
  3.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4. 登录外服id有什么风险

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挖矿炒币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细分领域,具体有以下几个风险需要注意的:

1、专业矿机的资金投入风险大。数字加密货币,大多都是基于算法和硬盘存储的生产方式来获取收益,所以对机器(矿机)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处理器,像IPFS分布式存储则是对硬盘要求很高,这些资金投入想当大,一台高端的矿机动则十几万呢!

2、所选币种爆矿率的风险。每个币种爆矿率是不一样的,这个和挖矿的竞争业态很有关系,假如你挖矿是比特币,现在比特币矿机非常多本来竞争力就大,加之比特币每四年都在递减出矿率,如果你的矿机算力不足将很难挖到比特币。

3、能耗投入的风险。挖矿是一个高能耗的行业,通常矿机都是要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对电能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没有合理的电价支持,前期挖矿基本上都是亏损的状态。

4、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数字加密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像中国就是严厉禁止的,私自挖矿一经发现一律取缔。而有些国家态度经常变化,比如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当政策默认的时候你可能就爆赚了,当控制和打击的时候可能就会有风险。

5、挖矿所需质押币的投入风险。很多矿币一旦接入主网,就可以参与挖矿了,假如你的算力和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即使你挖到了矿,你也不可以立刻将挖到的币拿出去卖的。因为主网基本上都有一个规则就是要部分质押币,主网也怕你突然无故断线呀!只有等你挖的币远远大于质押币时,才会逐步释放一部分币给你交易。而这些质押币就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呀!就算银行利息就也是风险呀!

6、币市行情对挖矿的风险。币圈的行情是上下波动的,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你所挖的币行情不好,或者崩盘了,那自然你挖出来的币也就不值钱了,风险自然就存在。

当然,以上仅仅分析只是挖币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风险。但如果只要你挖到的加密货币,市场价格足够的高,一切将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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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人靠虚拟货币财富自由,那么谁亏了?

这实际上是一种假象。

财富自由,本身指的是其实我们不再工作,凭借财富带来的收入也可以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在每一个城市实现不同程度的财富,自由有很大的区别。

比如说,需求最低的三线城市财富自由的入门级是有600万元财富。其中至少有120平方米的住房,两辆汽车,家庭税后年收入需要达到20万元,金融投资有250万元。

二线城市的财富自由门槛是1,200万元,家庭税后年收入要达到40万元,金融投资高达550万元。

一线城市的财富自由门槛是1,900万元,家庭税后年收入要达到60万元,金融投资要达到800万元。

虚拟货币,主要指的是像比特币这样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些“货币”。本身其并没有法定货币的身份,也没有多少价值,而且非常耗电。但是由于人们交易的需要,把这些虚拟货币当成一种新鲜的交易方式,也有些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商品。

有的人前期可能投资一些“空气币”,随着这些空气币价格的上涨,突然爆发成为千万是亿万富翁。但其实最大的前提是如何将这些财富变现。

拥有大量的虚拟货币,并不将其变现,也不会反映到现实中来的。

通过财富自由的体现,我们可以看出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才属于真正的财富自由。如果将自己99%以上的财富只是投资的某一种投资产品,甚至虚拟货币中,肯定不是财富自由。而且会有很大的风险,随着投资产品的估值涨跌,有可能一切灰飞烟灭。

在虚拟货币套现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种货币的交易。货币由一个人转移到另外一个人,最终吃亏的是买了之后降价卖出的人或者最终没有卖出而随着虚拟货币一起灰飞烟灭的人。

不过,虚拟货币的交易也是一个非常频繁的过程,除非其最后倒闭,否则人们一般感受不出来自己亏本的。

希望委内瑞拉和津巴布韦这样的国家,他们的法定货币其实也是这样的,最终随着庞大的通货膨胀,不得不改换货币。那么原有的货币呢?呵呵。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登录外服id有什么风险

1.登录外服ID存在风险。2.因为外服ID可能涉及到跨国网络环境,不同国家的网络安全标准和监管机制不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此外,外服ID可能会受到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虚拟货币盗窃等风险。3.如果登录外服ID,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使用强密码、定期更改密码、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登录等。同时,建议定期检查账户安全情况,及时更新软件和防病毒软件,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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