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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大练兵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有奖举报奖励典型案例2、中央依法治国办释放食药监管更严执法司法信号3、河南中牟大拆迁

执法大练兵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有奖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有奖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腐蚀性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关于郑州市中牟县境内恶意倾倒大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例二:关于漯河市示范区赵某某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含腐蚀性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例三:关于济源示范区刘某某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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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依法治国办释放食药监管更严执法司法信号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张晨

食品药品安全既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安全问题,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1月9日,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15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10个省区市,有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大案,也有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案件。

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药品案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止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吕某伟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吕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吕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吕某伟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李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3家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系列案

2019年9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集中收网,成功侦破“6.3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捣毁犯罪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冷粉10余吨。经查,景德镇市某兴食品厂等3家工厂在生产加工冷粉过程中,为实现增重、美观、防腐等效果,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溶液浸泡2至3个小时后,再行包装销售,累计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起诉。

四川张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9年10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成功侦破成都“8.21”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售假药窝点5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成立所谓的“爱心会”,注册成立某医药科技公司为掩护,收取会费并承诺免费医疗、养老,以类似传销的手段快速发展老年人“会员”,同时在成都市等地设立制售假药窝点,以中药材等作为原材料大量生产药丸、药膏等20余种假药,标称具有治疗肿瘤、肝病、肾病等疗效,向“爱心会”会员大量销售,总涉案金额4.3亿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广西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7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7.0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其原料的“黑工厂”“黑窝点”2个,扣押有毒有害原料20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设立生产窝点,组织人员研发、生产“2-羟基丙基去甲他达拉非”等有毒有害物质,山东省荣成市郭某某购买使用上述物质加工成牡蛎蛋白粉等中间产品,南宁市某食品公司以该牡蛎蛋白粉为原料,生产加工“海参牡蛎颗粒”等食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2.7亿余元。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起诉。

江苏王某等制售假酒案

2018年10月,江苏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城乡结合处民房院内有人制售假酒。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处。专案组以“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为工作目标,经过8个月的艰苦调查,通过蹲点守候、侦控技术等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2019年7月8日,专案组对4处大规模的制假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扣假酒1600余箱,涉及洋河、国缘、五粮液、茅台等10余个品牌,查获各类作案工具千余件,抓获王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2016年以来王某等人共制售涉案假酒约12000件(瓶),涉案货值5000余万元。

湖南李某武等非法制售假冒坚果案

2019年10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摧毁一家制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黑工厂,现场查扣原材料扁桃仁49箱1100余公斤、腰果仁46箱1000余公斤、核桃仁77箱770公斤、蓝莓26箱,葡萄干47箱,蔓越莓蜜饯115箱以及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成品13000余包,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武等2人,查扣生产用烘焙机等生产设备,涉案物品装满四台重型货车。

重庆7人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案

2019年9月,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以重庆地区网上销售的涉嫌假冒保健食品为线索,赴福建省泉州市成功打掉3个通过异地加工、网络推销、邮寄快递,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和假药的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雪域藏宝”“勃金V8靶向活性肽”等添加枸橼酸西地拉非的假冒保健食品(食品)和假药27种80余万粒、标签2000余万套、生产设备3台,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陕西任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5年9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对陕西百某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旗下三家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为陕西龙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等36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可疑。经核查,陕西龙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中药饮片。陕西百某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因该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2015年11月将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并抽调业务骨干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将隐藏在幸福北路某院内的生产假冒饮片窝点查获。现场查扣了大量已包装待售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和未完成包装的中药饮片、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及相关资质材料等物品。经协查,所查扣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未经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军、赵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中药饮片部的名义雇佣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某院内生产中药饮片,冒充渭源县济仁堂牌产品销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刘某梅身为百某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销售的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任某军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仍购进予以销售。百某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管局查处后,任某某、任某军等人又将生产窝点搬至西安市幸福北路某院内,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2016年8月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下线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交办给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目前均已处置完成。

司法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违法行为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军、赵某、刘某梅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900万元,目前除孙某磊刑满释放外,其余人员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机关转来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9年经省药监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和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省药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请示相关部门后,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8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拟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出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江西娄某某非法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案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接到网上非法销售美瞳的案件线索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件属于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金额高、销售范围广、违法手段隐蔽性强、造成的危害大。通过对相关线索的核查,初步认定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注册进口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将线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厅进一步侦办。公安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经审讯,娄某某供认非法交易额达28.3354万元。

该案件被评为全国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优秀案例,入选2017年江西省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局按照行刑衔接案件查处工作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和风险控制工作;对违法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娄某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南昌市公安局完成了侦查工作,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2018年7月18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18赣0102刑初378号),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湖南李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9年7月,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湖南省涟源市市场监管局举全局之力,深入基层乡村社区,全面摸排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打响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人民之战”。根据群众举报,历经3个月的深挖细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一起隐藏于城乡结合部从事制售假药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1个、假药销售网点2个,现场查扣中药切片机、粉碎机、制丸机等制假设备和成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非法宣传资料。通过熟人介绍销售至湖北、河北等20余个省市。经执法检验,涉案假药检出非法添加的醋酸泼泥松、吲哚美辛、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药物成份,长期服用对人体会造成精神行为障碍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危害。该案已被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目前,湖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全力配合司法机关侦办该案,对所有涉案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一步查证检验,对所有假药流向和受害群众“逐批逐单”追踪调查核实,立即查控产品,防止假药继续危害;公安机关向涉案的20余个省市发出案件联办协查“集群战役”,确保所有涉案人员从严打击到位;检察机关已对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河南中牟大拆迁

2016-06-06 来源:人民法治网 作者:徐广忠 高海宾

文/本刊记者 徐广忠 摄影/本刊记者 高海宾

编者按:5月10日下午,拆迁中的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薛岗村,拆迁户范华培杀3人被警方击毙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从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来看,伴随着城市化的步伐,河南地区的暴力强拆从未远去,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早在2015年4月,一则《郑州拆迁废墟“逼近”民办养老院 156位老人难觅“新家”》的报道便引发热议。就在今年1月,郑大四院放射科、太平间遭强拆,6具遗体被埋,近2000万元医学设备被损。

河南省中牟县,近几年也在大规模地“合村并城”,规划中涉及被拆迁村庄177个,几乎覆盖整个中牟县。拆迁过程中,停水、断电等“逼拆”、强拆经常发生。在整个拆迁征地过程中,被拆房屋的村民完全是拆迁政策的被动接受者,既不可能参与到规划层面,又难以用法律对抗政府决策。拆迁中的种种违规做法,背后隐藏的是当地政府不给村民讨价还价机会、压缩拆迁成本的真实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对于关系百姓根本利益的房屋拆迁,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群众安置工作,履行合理的补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开展。

任何罔顾当事者切身利益、利用强制手段非法剥夺百姓财富的行为都不可取,这足以令政府丧失公信力。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地关心百姓生活问题,实实在在地为民众谋福利,拆迁工作才能受到当事者的拥护和支持。

河南省中牟县大孟镇的苏庄和套庄自然村,除了地图上还能找到,在郑开大道旁边已经找不到这两个村子的“踪影”。这两个村子原村口的路两边,被一人多高的围挡围了起来,上面张贴着时尚的某“电影小镇”的喷绘宣传画。

与这个“时尚”的围挡相伴的,是住在“电影小镇”的入口处右侧的90岁的张开善(音)老人。老人的“房屋”看上去不是一个整体:三面旧砖墙上面用废旧铁皮遮盖,另外一边用木棍、塑料布及铁皮遮挡。据“住”在这里的村民讲,出租房都不愿意租给老人,怕他们“老”(地方话,指去世)在那儿,不吉利。拆迁后租房很贵,“住到政府的过渡房里,安置过渡费就没有了。”这微薄的安置过渡费,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老人来说,可勉强支付他们打针吃药的花销。

记者就是在张开善(音)老人抹不去的影像和村民无奈的话语中,开始了对中牟拆迁的采访。

张开善老人和他的窝棚“房屋”

拆迁后,村庄变废墟

2016年3月16日,沿着郑开大道从郑州市往东走,沿途可以看到被拆村庄的“影子”。记者走访到的郑庵镇、大孟镇、刘集镇和姚家镇,多个被拆掉的村庄变成了一片片废墟。

3月16日下午,在郑庵镇朱博士村,一名女性村民对记者说:“俺们村西边已经拆了,拆了差不多一半,有130多家。”村民讲,拆掉房子后的土地上如今是“万邦公司”建的粮油市场。

在刘集镇贺兵马村记者看到,几栋已经拆掉的铝合金构架房子裸露着,有的拆了就扔在村子里的空地上。村民说,房子被拆后,很多人去县城住了。

在郑庵镇贾堂村,村庄大部分成为一片废墟,只剩下三三两两没有拆掉的房屋。前李庄和后李庄已经被拆,“前李庄村”已是遍地瓦砾。一位后李庄村民告诉记者,后李庄村除了几户房屋没有拆掉,其他全部被拆,村子拆后一直是这样,当初拆的时候也没有说为什么拆这个村庄。

在姚家乡七里岗的安置过渡区里,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是因为要住安置小区才被拆了房子。

“俺是先拆了,将来再给安置到小区里。”她说,七里岗村是去年3月份拆的,她听说被拆村庄的土地要卖给开发商,不过目前还没有找到买主。

在大孟镇六府营村,一名女性村民说:“都说俺庄要拆了,俺也不知道啥时候拆。”一名男村民告诉记者:“与我们有一地之隔的李小安村正在拆,我们村拆迁的公告还没贴出来,都在等,还没有量呢。”

3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刘集镇大冉庄村,这个村庄已经变成了一片废墟,王在之故居被孤零零地留在了拆迁场地。

在大孟镇李小安村,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村子拆迁已经十来天了,虽然村子现在被拆了,但公告还没有贴出来。

4月11日,记者再次来到李小安村,这里的房子已经成为一片被绿网遮盖的建筑垃圾。

3月28日,记者在大孟镇政府所在地看到,这里除了一家单位和几家还在经营的小店,包括敬老院和学校在内的多数单位已经人去楼空,有的地方已被夷为平地。大孟镇原政府大院建设时间并不长,也被拆了。现在镇政府已搬到位于郑开大道路边的活动板房里办公。

“郑庵镇已拆了好多村,听说正准备拆占杨村。”村民说。

3月29日傍晚,记者赶到郑庵镇占杨村,村子里挂了许多宣传拆迁的条幅。时隔十多天后,记者再次到占杨村时,发现有的房屋已经被拆。

姚家乡七里岗村很多村民对拆迁表示很无奈,但房子也“随大流”拆掉了。有几户因为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就暂时没有拆。

不仅在农村,记者在中牟县城解放路北段路西,也看到一片被拆迁的楼房。据村民讲,这里是青年路街道民主街村,因为要修路建绿化带,就将这里的楼房拆了。

后李庄一位村民说:“把楼建好让村民搬进去再拆我们的房不行吗?”他认为这样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该村民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后李庄村为例,后李庄按1000口人计算,每人每月安置过渡费为300元,一年就是360万元。现在租地皮建这样的安置过渡房,又要浪费租地钱和材料费用。这钱从哪儿来?如果不拆,花到其他有用的地方不行吗?

《中牟县2012年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镇)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了拆迁范围包括中牟县“三化”协调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纳入新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附属物。牟政文(2012)31号《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2012年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合村并城规划,按照《中牟县“三化”协调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合村并城的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庄,中牟产业园区、国际物流园区、中牟汽车工业园区内的村庄。具体区域共涉及15个乡镇、街道的177个村庄,分期分批安置到49个社区。几乎覆盖了整个中牟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

眼前的实情与国家的三令五申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四处停放的拖拉机、三轮车及乱堆的草垛,与拔地而起的安置楼房格格不入。

流失的,不仅是乡愁

在姚家乡的一个安置楼房里,住着三个村的村民。这个安置小区旁边还在施工,连围墙也没有。几位打扑克的老人告诉记者,他们还有土地,平时还要跑好几里路去种地,住在这样的楼房里,收获的庄稼也没有地方放。记者看到,在这个小区里,四处停放的拖拉机、三轮车及乱堆的草垛,与拔地而起的安置楼房格格不入。

一村民担忧地告诉记者:“我们这一代人还马马虎虎能生活,下一代怎么办?”他说,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中牟县这一带的农民靠种植粮食和蔬菜,每亩土地一年能收入几万块钱,农民的生活慢慢好了起来,但突如其来的拆迁令他们措手不及。

“刚过了几年好日子,突然把房子拆了,土地没有了。有劳动能力的还好,十八岁以下的怎么办?60岁以上的怎么办?”村民讲,把自家的房子拆了去住楼房,还要种地,实在不方便,地里打出来的粮食都没有地方晒。

在大孟镇苏庄,几位80岁高龄的老太太,在刚刚拆迁后的废墟旁泣别:“大姐啊,真不知什么时候还能再见上一面?”

“是啊,我还想下次串门的时候,给你带点我孙女从广州寄来的点心呢。”

看到记者,老人们也没有盘问,只顾自己絮叨。

“都80了,在自己闺女家待上一天都不习惯,这要换个地方,还不要了老命。”

“这些天,我一想到这些事就掉眼泪,心里憋屈得难受。”

在当地农村,老人都有串门的习惯,特别是冬天,一起晒晒太阳,纳纳鞋垫……可当下,孩子给老人找的过渡房各分东西,他们再也很难听到前院的犬吠和后院的鸡鸣。

位于大孟镇的普罗旺世安置小区,已经安置了四个村的居民。而住进小区的村民并不满意。据村民讲,当初安置的时候,每口人65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是已经扣了的钱抵扣,剩下20平方米是要钱的,每平方米2100元。

“不方便,不如住在自家小院方便。”村民说,因为这里的居民还有土地耕种,农具在小区里没有地方放,农忙季节,每天还要骑着电动车或者三轮车奔波四五里路去种地,收获的庄稼也没有地方放。住进安置小区后,并没有其他新的经济来源,生活成本也在增加。

苏庄自然村每家还有一些耕地,多数种植的大蒜。该村村民租住的小区离自家田地有七八里地的路程,跑一次太不容易。“大蒜收完只能拉到亲戚家,楼房没有地方放,农具都放在了自家地边上。”村民说。

苏庄自然村村民说,房子被拆后,租的地方离自家的大棚比较远,大棚由于没有人看管,种植的西红柿苗和草莓被偷走很多。

在大孟镇茶庵村,偌大的拆迁废墟上只留下了卫生所一片地方,尽管在2015年5月份已经被停水断电,但李福伟仍然坚守卫生所,为村民看病抓药。李福伟告诉记者,这是1991年开的诊所,该村于2015年4月开始拆迁,每家发有纸条传单。卫生所用地以前是老供销社的用地,1994年卖给李福伟个人。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体现农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努力建设农民幸福家园”。国办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

2015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洱海边大理市湾桥镇古生村村民李德昌家考察时说:“这里环境整洁,又保持着古朴形态,这样的庭院比西式洋房好,记得住乡愁。”他深情地说:“留得住绿水青山,记得住乡愁。什么是乡愁?乡愁就是你离开这个地方会想念的。”

但是,在中牟县的采访中,村民们愁的是上楼后的生活成本和以后的生活来源,他们很怀念以前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日子。

刘集镇祥符营村已被拆得一片狼藉

安置房,45平米“无偿分配”为何又扣钱?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村民表示并不愿意离开自己原来的家。有的村里连拆迁公告都没有张贴,村里也没有开会,听证什么的好多不知道怎么回事。

大孟镇李小安村3月份开始拆迁,大孟镇政府4月6日才以“大孟镇李小安村拆迁指挥部”的名义下达了通告。

大孟镇茶庵村村医李福伟说:“村里一直没有给我发过拆迁通知书。村里干部来找过我,说县委有规定,2015年5月份开始拆,别的村民都是按照通知拆迁的。今天(3月16日)镇上和村里都来人了,让我跟县拆迁办接触一下,具体谈。”

李福伟说:“以前有人来跟我接触,说我这地方按民房补偿,土地做评估。我问这是谁说的,他们说这是县委决定的,我说既然是县委决定的,那就拿个文件让我看看吧?而支书说没有。”

从停水停电到现在,当地政府没有给李福伟出示过一份正式的拆迁文件,不管是镇上还是县里的文件。

前李庄村民讲,村子在没有安置楼房的情况下就被拆了,“叫你拆你不拆会行?”一位村民说,拆迁的时候不拆也不行,拆迁现场还备有救护车。“不拆了打你,把你打伤了拉到县里,大家都可‘听话’,都怕打。”

后李庄另一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如是说,并称拆迁安置协议也只是让村民“按按指印儿”,镇上就给收走,村民手里根本就没有(拆迁安置协议)。

后李庄另外一村民说,关于拆迁,相关部门也没有给村里开过会,其他村因为修路拆了,但后李庄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拆迁。“村里拆迁以及分地、卖地从来没有开过会,老百姓都不知道。”村民说。

姚家乡的郭庄和曹宋村两村的村民告诉记者,村子拆得很突然,郭庄是因为修景观大道,而曹宋村村民对村子为何被拆是一脸的茫然。

大孟镇李小安村村民说,拆迁之前村干部委托各种亲戚关系去村民家里做工作,让村民同意拆迁,到现在村民手里没有一份拆迁协议,自己想拍照看看都不让。拆迁补偿标准也和其他乡镇基本相同。

对于拆迁补偿情况,大孟镇李小安村另一村民说:“一家都是补几十万,签字后就拆了。”据村民说,一个人补偿1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80元的标准来补。除了每人120平方米之外的,一平米补200元,路上搭的给补几十元。有砖的,给补200元一平米,超标的就是几十到200元。过渡期租房补助一个人每月300元。

一位在郑开大道北边等待采摘草莓的刘集镇祥符营村村民说,村里扒房,任务数内680元每平方米,任务数之外是50元每平方米,这是楼房的补偿价。如果不是楼房,任务数内每平方米补400多元。钢架内任务数之内是200元每平方米,之外是50元每平方米。“万三路西种的都是庄稼,听说路西都已经征过了,每亩地补偿是5万块。”该村民说。

村民说“任务数”,就是每人120平方米享受较高的补偿。他家6口人,任务数是720平方米,他家楼房只有300来平方米,这300平方米楼房是按680元每平方米补偿,还有400多平方米瓦房,按495元每平方米补偿。剩下的只有200元每平方米。他家共1600多平方米,有650多平方米的只是50元一平方米。拆迁后,政府建的轻质板临时过渡房,按规定年龄过70岁的可以分一间,家里有小孩儿上学的也可以分一间。他父亲71岁,加上孩子上学,可以分到两间过渡房。其他人如果不够住,则要自己租房住。

后李庄一位村民对记者说,他一家8口人,房子700来平方米,每平方米大概补偿600元,共补偿了40万元多点儿。然后每口人又被镇里扣了40500元,到他手里已经所剩无几。

在对前李庄村一朱姓村民采访时,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他那一摞与拆迁补偿有关的法律类书籍,其中,他用的最多的是:中纪办(2011)8号《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27条第1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他指着文件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乡镇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未提及该镇拆迁的专用资金账户,更没有提及此次征地、拆迁共计所需用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中牟县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做到先安置后拆迁,而是先拆后建、以拆促建,拆时建设选址不明、拆后多年未安置。政府单方预先设定村民房屋价格,故意遗漏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专业权威评估这一法定环节,补偿标准预先设定且远远低于市场价值。

朱某说,在拆迁补偿标准上,中牟县政府不按郑州市政府的文件去执行、镇政府不按中牟县的文件标准执行。郑州市政府的标准是800元每平方米,并没有什么附加条件,但中牟县政府的文件出台的标准又在市政府的标准基础上作了修改,按照钢结构的规格分了等级。改后的标准只有一个是800元每平方米,其他的都比800元低。

《中牟县2012年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镇)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牟政文[2012]39号)中规定,居住用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每人按6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平方米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另外20平方米由被安置人按优惠价格购买。中牟县某些镇出台的“安置政策”也有此规定。

村民质疑的是,既然中牟县政府文件中规定安置房“45平米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为什么镇政府又从拆迁补偿费中每人又被扣去了4万多元?

强拆:“省政府通知对中牟县没用?”

前李庄村的村民朱某,家里有一处老宅,因为他平时在外打工,老宅很少住人。朱某对记者说,他没有到家,老宅就被拆掉,东西全部砸在废墟下面,包括他母亲的遗像,到现在政府也没有一个说法。当时他选择了报警,派出所不仅没有出警,反而在电话中告诉朱某,这是政府的行为,没有办法。

据朱某说,村里被强拆的有50家左右。“把人拉出来,把东西抬出来就开始拆房。”朱某说,当时为了强拆房子,政府口号是“打死一百万,打伤送医院”,村民李某因此被打伤住进医院。有村民当时在现场用手机拍照,手机也被抢走。

村民李某告诉记者,位于茶庵村旁边的基督教堂也于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强制拆除,引发数百名基督教徒串联围堵大孟镇政府。

“国家文件明明说,先安置,后拆迁。他们没安置就拆迁,他们来拆房就是侵权,就是违法,你有公权力,你就可以抓人,你就可以违法,老百姓还怎么看法律?!”朱某说。

朱某还告诉记者,前李庄村因为三年前修路,拆掉了百十家,剩下这些是从去年5月1号开始动员村民拆迁。拆迁没有张贴公告,只是村干部包户,到户宣传说拆迁。听证会也没有开过,房子也没有评估,只是说丈量面积。说是签协议,但协议村民手里也没有。村民说,印象中协议的大致内容有:每人扣除40500元的建小区钱,怎么安置、每人多少面积也没有说明,还有个丙方就是建小区的单位,即协议第三方为某置业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任何印鉴。

“村子拆了,现在还是一片废墟,也没有企业占。”朱某说,房子拆了之后,补偿费到春节才给了一部分村民,到现在还有村民没有拿到补偿费。

朱某质疑政府拆迁行为不合法,将中牟县政府告上法庭,新郑市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政府违法。朱某向中牟县发展改革委等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中牟县发展改革委不予公开,朱某起诉中牟县发展改革委,法院判决中牟县发展改革委违法,中牟县发改委只得依法向朱某公开了政府信息。

据苏庄自然村村民讲,他们房子被拆也是搞“突然袭击”,老百姓不愿意也不行,事前不开会也不签协议,拆房时村里干部都不知道,占他们大棚和耕地有的连青苗费都没有。

青年路街道民主村委被拆的一栋楼房的业主告诉记者,在3月29日上午把家具等拉走后,当天傍晚这栋楼房就被拆除了。

业主向记者表示,他们住的楼房有几户已经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1月19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其中要求全省各地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严禁采取暴力强拆,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

采访中,有村民质疑说:“难道省政府的通知对中牟县没有用?”

村民居住的安置过渡房,冬冷夏热,消防安全也令人担忧,还要给政府“拿租金”。

安置:过渡房“拿租金”,老人住窝棚

记者在郑庵镇一个搭建的临时房里采访时,一位骑三轮车的老太太前来询问,这里住的是哪个村的人。由于拆迁,她走亲戚都不知道往哪里去,更不知道亲戚住到哪里去了。

苏庄自然村村民对记者说,他们的房子是去年农历六月初一拆的,当时正是三伏天。拆后村民还没有租到合适的住房,偏偏又赶上下大雨,村民无处可去,只好都站在郑汴轻轨的桥下面避雨。“当时这下面站的都是人。”村民指着大桥说。

据前李庄村民说,郑庵镇被拆的村子有前李庄、后李庄、贾庄、刘桥和黑牛张等村,这些被拆的村子没有一个住进新建的安置小区。

郑庵镇贾堂村的临时安置区就在该村北边不远,是一片用轻质板搭建的临时房屋。村里小学也被拆了,孩子们只能在搭建的临时房里学习。

据贾堂村村民讲,村子已经拆了两年了,安置小区还没有建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入住。

前李庄的安置过渡房也是临时搭建的板房,几位村民告诉记者,这里的“房子”是政府建的,因为村子被拆才无奈住到了这里。郑庵镇拆了好多个村子,拆了没有住进安置小区,有的就住“集装箱”了。

记者问及安置楼房,村民说:“连在哪里都不知道。”

村民说,附近的贾庄已经拆了一半,房子被拆了,村民也是住在这样的房子里。村子陆陆续续拆迁已经快两年了,原来是修路拆迁了一部分,后来整体拆迁就搬到这里了,住在这样的一间“房子”里每人每月还要拿180元的“租金”。

村民说,因为房子简陋,下雨的时候经常是上面漏雨,下面浸水,极为潮湿,“夏天热得住不成,冬天房屋墙上都是水滴。”村民还有田地耕种,“村”边还放着手扶拖拉机,农具多放在了板房旁边。

郑庵镇后李庄村被拆了四个多月了,所谓的安置过渡房也是搭建的板房,安置过渡区就在后李庄村的旁边。

后李庄村民说,自家房子拆的时候天气正冷,住到过渡房里冷得受不了。房子质量很差,没住上几天锁就坏了,也没有人来修。安置过渡费到现在还没有发到手里,住在这种安置过渡房里每人每天每间房还要掏6元钱的租金,听说到时候安置过渡费就在这租金里面扣。

村民们很无奈地说,还不知道安置小区什么时候能建成,他们听说安置小区在北边不远,打桩机来了好几次了,都没有干。说是县里来检查的时候,打桩机竖起来,检查的走了就停下来了。

后李庄村的土地因为修路和被万邦物流园占用,一位朱姓村民家里只剩下6分多地,每年种的粮食或者蔬菜根本无法糊口。

姚家乡的郭庄和曹宋村这两个村的村民也暂住在临时板房里。这些被拆迁的村民,有的为了省钱,一家几代人挤在板房里居住,生活极为不便。

据姚家乡七里岗村民讲,安置小区刚开始施工,地基还没有铺好。“听说2018年安置小区才能建好搬过去。”

七里岗村民住的安置过渡房也是政府建的,但每人每月住一间20平方米的房间,还要扣300元钱,有家村民两个人住了60平方米“房子”,每月还要给政府再缴300元的租金。

村民说,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冬天特别冷,下雨极为潮湿。“被子两天不晒都没有办法盖。”村里有几个人因为房子又潮又冷而生病,胳膊腿都不会动了,他们一条“街”就有四五个这样的病人。

大孟镇李小安村的安置小区在哪里建设村民都不知道,现在只能临时租住大孟镇新建小区的空房。“听说三五年都住不上。”村民说,“去小区里租房年轻人还可以,上年纪的,人家都不让住。”

在采访中,一位前李庄村民对记者说,他们居住的这些政府搭建的板房还因为消防不合格被要求重新改造,住在这里让人提心吊胆。

大孟镇草场村一村民说,他们村听说到五一就拆了。但具体安置小区在哪里还不知道。因为修路,该村拆了一个小组。这些村民也没有安置,因为现在路边还有点土地,就在自家地旁边的轻轨下面用轻质泡沫板自己搭建的小房里住下。

记者发现郑汴轻轨下面已经搭建了许多集装箱式的“房子”。据村民讲,房子被拆后,特别是年纪大点的老人和生小孩儿的“月子婆娘”,这些最需要得到安置的居民却不容易租到房子,只能住到这些搭建的临时房中。

大衡庄因为修路拆迁的村民,有十几户就在自家地头儿搭建了简易的房子。一位90多岁的老人自从2012年房子被拆后也和家人挤在这样的房子里。“冬天冷夏天热,”他说。

在大孟镇园棠树村原址南侧的郑汴轻轨边,是该村村民种植的大蒜。现在这些大蒜地里则立起了多个集装箱式的“房子”和搭建的简易棚。

两位坐在自家“房子”外的老太太说:“现在给挤到这儿都没法生活。”他们的村子已经拆了6个月,安置过渡费才到账了两个月。刚拆房子时,他们临时租住在附近的李小安村,现在李小安村也拆了,实在没有办法,就在自家的蒜地里每天6块钱租了一个这样的房子住,又在旁边搭个四处透风的棚子当作厨房。其中一位老太太说,她住的地方是原来的一个厕所,非常臭。

记者看到,其中一家的“厨房”墙壁上还挂着红喜字。“闺女结婚就是在这里送走的。”老太太对记者说。

“像我们这年纪的,人家都不租给我们房子。”老太太说。据村民讲,在郑汴轻轨下面搭建这类房子居住的老人很多,有几十家。“听说这一批分房还没有我们的房子,三年两年都住不上了。”

大孟镇的苏庄和套庄自然村原村口的路两边,被一人多高的围挡围了起来,上面张贴着时尚的某“电影小镇”的喷绘宣传画。“电影小镇”的入口处右边,居住着90岁的张开善(音)老人。老人的“房屋”看上去不是一个整体:三面旧砖墙上面用废旧铁皮遮盖,另外一边用木棍、塑料布及铁皮遮挡。据“住”在这里的村民讲,出租房都不愿意租给老人,怕他们“老”(地方话,指去世)在那,不吉利。拆迁后租房太贵,“住到政府的过渡房里,安置过渡费就没有了。”这微薄的安置过渡费,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老人来说,可勉强支付他们打针吃药的花销。

“引黄调蓄”工程占用的是大孟镇石狮冉村和大衡庄村土地。记者在卫星地图上粗略计算,仅在“景观大道”西侧,该工程所占面积已经约有1500亩。

用地疑点多

记者在采访中,有几个被拆的村子边还立有基本农田保护牌,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比较多的村子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已经不知去向。这些基本农田保护牌由中牟县人民政府和所辖镇政府所立,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

记者从部分基本农田保护牌上看出,一些项目已经占用了部分基本农田。

在中牟县“景观大道”和郑开大道交叉口西南方向不远,是一座用土堆起来的“假山”。在其周边挖土的地方,形成了一个面积很大的坑,这是将来的“人工湖”。

据知情人讲,这里是所谓的“引黄调蓄”工程,占用的是大孟镇石狮冉村和大衡庄村土地。记者在卫星地图上粗略计算,仅在“景观大道”西侧,该工程所占面积已经约有1500亩。

在大孟镇政府办公地址的旁边,建设的是奥特莱斯项目,楼房已经建成。连大孟镇政府临时办公所占土地也是耕地。

在大孟镇的电影小镇也圈起了一片土地,郑州绿博园占地面积更大。

这几年,中牟县的汽车产业园区、万邦物流园等项目也占用了大片的土地。

在“假山”东边的娄台村,靠村子西南侧200多亩的一片土地上堆满了建筑垃圾。一村民对记者说,这片地原来是日光温室,种植大棚蔬菜,说是征收了,但三四年了一直还是这样。“这一亩一年收入几万块钱的地都给弄走了。”看到这些地三四年不能种植,村民感到惋惜。

曾经因为铲车辗压致人死亡而“闻名”的弘亿集团,据村民说是流转了东春岗、西春岗、老八庄和十里头四个村的部分土地。但记者发现,弘亿集团已经建设了宾馆、饭店等非农项目。

4月12日,记者来到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引黄调蓄”工程用地、杉杉奥特莱斯项目她不清楚,电影小镇项目属于绿博组团,有个绿博管委会,土地的事情她也不清楚。

记者在办公室联系采访其他有关中牟县的用地问题时,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不在,记者无法联系到相关领导进行采访。

中牟县委一负责人在接待记者时,看到记者所列问题说,新城镇化建设很多地方在做,并不存在大拆大建的问题。

记者让其联系相关领导了解拆迁、征地等问题,截至记者发稿,中牟县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当地政府提供的文件涉嫌造假

因为政府拆迁前李庄村及占用土地,该村村民朱某曾向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向朱某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有两份文件引起了朱某的注意。

这两份文件分别是《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中牟县实施2013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牟国土资文[2014]463号)和《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中牟县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牟国土资文[2014]467号)。这两份文件内容中均有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朱某发现,“(郑政文[2014]142号)”发布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而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两份文件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6月15日和2014年7月19日。也就是说,在郑州市政府下达“(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之前,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先知先觉”,已经知道郑州市人民政府将要下达什么文件以及文号了。

朱某等人要求发改委公示拆迁备案或者立项项目的时候,中牟县发改委向朱某表示,已经划归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立项了。他们向朱某公开了相关信息,提供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的文件,说是依据该文件附件八立项的。据朱某提供的这份由中牟县发展改革委给其公开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条显示“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之后,朱某在河南省政府官方网站上找到的这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其中第五条该部分内容与中牟县发改委公开的该办法并不相同,显示是“本办法附件九”,并没有“附件八”字样。

专家:征地拆迁要于法有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名誉院长、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和带头人应松年在看到记者提供的一些村民居住环境的照片时,叹了一口气:“他们真大胆啊!把老百姓的事情都不放在心上!”

应松年教授表示,如果征收土地,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他对记者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的补偿是要逐家进行,补偿多少?搬迁到哪里?安置房建好没有?建好了怎么安置?没有建好怎么办?这些我认为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请评估机构评估,如果同意,就签协议。每家都签订协议之后,才能进行拆迁。”

应松年表示,房屋以外的耕地,能不能征收要根据土地的属性来决定。如果是基本农田就不能征收,即使征收,要经过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现在就是要问上级土地主管部门,这些被拆村庄的土地是否进行征收,是否有法律依据,项目占用的土地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征收土地就进行拆迁和项目建设,就是“滥用职权”,是犯罪。

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原副秘书长施泽荣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根据你们采访的材料,中牟县的许多做法,都违背了国家的规定,按照规定‘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上级有关部门完全应该约谈郑州市的主要领导。”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诸如让农民住进现代化的楼房、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等没收农民宅基地、侵害农民财产权益、破坏农民村落文化是一种地方政府强制收地行为,其实际的目的是借助“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漏洞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中牟在郑州的郊区,每亩价钱不得了。但这种往往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原来农民住的院子,挺宽敞的,现在让农民到楼房里住,一是生活不方便,二是要掏钱买,还有居住空间大大的缩小。各种生活隐性的成本变成显性的成本,生活成本大大增加。

郑风田说,拆迁农民的房子首先要有相关的批复,另外,要把农民安置好之后才能去拆迁。国土部的“增减挂钩”政策本来是为增加耕地的一项积极措施,但在操作中,由于政策漏洞,农民宅基地权益变相被侵害。

郑风田表示,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郑风田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的建设路子,农村要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村落文化保护,让村庄留得住乡愁。所有传统村落的历史建筑、原来的格局都应该尽量完整保存下来,让后代能够有历史的记忆。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6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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