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成就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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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临汾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利益痛点、难点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1月27日上午,临汾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临汾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明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该院行政检察部部长吴青峰公布了公益诉讼的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潘丽君主持。

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11件,立案62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84件,办案数据居全省前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9件,法院已判决18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办理的全省首例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加大违法者违法犯罪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减少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大办案力度 开展专项活动

今年以来,该院通过召开全市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分解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办理,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将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加大办案力度,推动法律监督水平跃上新台阶。同时,市县两级检察长亲自办案,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充分发挥了在解决分歧、排除阻力中的协调作用和具体案件中的引领作用,稳步推进全市公益诉讼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次开展了“舌尖上的安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煤矸石治理、保健品市场整治及医疗废物处理专项活动,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104份,依法从严打击了食药安全违法犯罪,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70份,有效遏制了企业污染排放、工地扬尘等违法行为;“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93份,促使我市汾河及其支流河道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煤矸石治理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28份,促使煤矸石等污染物初步得到了规范处置,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保健品市场整治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3份,对保健品恶意推销、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医疗废物处理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17份,加强了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保护了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突出办案质效 完善办案机制

在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推动领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他们扎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提高整改率为目的,更加注重案件办理质量和监督的精准性,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件。其中曲沃县院办理的排碱沟河道垃圾污染环境、阻碍行洪一案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第三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同时,坚持效果导向,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努力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实现标本兼治,树立检察工作权威。

为了促进构建监督刚性机制,他们借助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部门的力量搭建沟通平台,推广实行了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现场送达制度及诉前圆桌会议制度。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现场送达制度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文来文往的做法,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有助于释法说理与宣传,提升案件办理的权威性与实效性。诉前圆桌会议制度力争凝聚广泛共识,形成各方合力,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将问题解决在诉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质效,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办案效果。

加强沟通联系 加大宣传力度

工作中,该院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深入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座谈沟通,初步形成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常态化沟通和协调机制,就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情况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案件管辖、协同工作机制等达成共识,确保诉讼效果。通过加强沟通联系,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主动把公益诉讼宣传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宣传的大格局中谋划和推进,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今年,为增强公益诉讼工作宣传效果,全市17个县(市、区)院均在高速路口或县城醒目位置设立了“检察公益诉讼 守护美好家园”大型宣传牌,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公益诉讼宣传“全覆盖”,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种种举措,临汾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实现了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目的。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8.1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17.5亩,清理河道垃圾79022立方米。整治环境污染企业1家,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4227万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900万吨,其中煤矸石2040万吨。共挽回、复垦耕地23亩,挽回国有林地21.72亩。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整治学校食堂29家,保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1处;督促查处销售假药18种,价值100万元。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督促保护各级国有文物17处;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7.4万元,切实履行了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责,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附:十大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郝某某划拨土地登记错误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6年1月,临汾市国土局在郝某某办理土地登记审批手续时认定:郝某某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总面积为985.37平方米,其中出让部分面积为800.9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划拨部分面积为184.42平方米,用途为道路。登记依据是临汾市人民政府文件,即将800.95平方米土地出让给郝某某,但关于登记划拨土地184.42平方米无直接依据。临汾市国土局将184.42平方米的土地以划拨方式登记在郝某某名下属于错误登记,侵害了国家利益。近三年来,因错误登记导致的道路通行不便,本案另一当事人李某上访、告状、举报,并将临汾市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违法。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汾市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将错误登记给郝某某的184.42平方米划拨土地予以更正。临汾市国土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经调查核实,确认登记错误,核减了错误登记的184.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了国家利益。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调取了临汾市国土局办理郝某某土地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多次到划拨土地现场查看,走访周边群众,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诉前检察建议中进行了说理和论述。临汾市国土局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积极配合整改,纠正了错误登记,挽回了近百万元的国有财产损失。同时,办案检察官耐心说服另一当事人李某,做通其思想工作,撤回了要求确认临汾市政府违法登记的行政诉讼,减少了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渔业养殖有限公司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襄汾县某渔业养殖有限公司在襄汾县南辛店乡东徐村紧邻汾河堤坝处违法采砂。现场有采砂船5艘,采出成品砂堆3处,半成品砂堆2处,采砂共计约6300立方米,其中1处成品砂堆已经有多半部分被运出采砂现场。该渔业养殖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借渔业养殖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且非法采砂行为长期存续,破坏了矿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1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襄汾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渔业养殖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措施。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襄汾县国土局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9年2月12日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采砂行为、没收非法所得56000元、并处罚款28000元。襄汾县国土局对负责管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建立了巡查和防止非法采砂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该渔业养殖公司办理渔业养殖的手续,是打着挖掘鱼池的幌子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调取了该公司申请渔业养殖手续时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鱼池的建设标准、步骤和方案进行了详细研究,从根本上拆穿了该企业“挖掘鱼池”的谎言。同时,利用无人机高空拍摄该公司采砂现场并固定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该渔业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该案的办理督促了襄汾县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了汾河河道的自然环境,维护了河势稳定,同时也为国家挽回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活动,发现全县28所学校中有23所学校食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卫生隐患: 1. 永安镇某小学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 2.4所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过期; 3.2所学校食堂未履行索证索票手续; 4.和平镇3所学校食堂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僧念镇17所学校食堂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记录不规范; 5.对竹镇6所学校食堂没有对油烟机、消毒柜等餐饮设备进行定期清洗、维护,导致油渍严重、灰尘满布;6.邢家要18所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规定。上述学校食堂所存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侵害了学生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9日,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汾西县教育科技局和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全县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学生的用餐安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所涉学校做出警告、责令整改。汾西县教育科技局对所涉及的学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全县所有学校食堂进行自查并跟进复查。目前全部学校均已整改完毕,学生的饮食安全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在系列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教育部门配合,就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进行安排部署;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和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一致同意要求各学校对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整改;2019年5月29日,汾西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整改效果现场会,会议邀请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汾西县委领导、汾西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参加,对学生用餐环境、食堂厨房设置、学校陪餐制度的落实以及学校周边餐饮安全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四: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网络平台餐饮服务提供商违法经营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洪洞县城浮餐饮配送部运营的美团餐饮平台上,有713家餐饮服务提供商,其中冬冬面馆、野生菌汤、传奇米翅鸡翅包饭、御香包早餐、老字号丹丹馍夹菜、杨氏御林豆腐皮等商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根酒家、欧格披萨、哈尔滨粥屋、十里香小厨等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已过期;所有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主页上均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商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9日,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向洪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美团餐饮平台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洪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对洪洞县城浮餐饮配送部展开调查,当即给予洪洞县城浮餐饮配送部书面警告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完成整改,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该配送部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平台上存在问题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商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提供便利食品的方式,方便了广大消费者,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该案的办理有效规范了网络平台餐饮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为食品经营许可过期的商家重新办理许可,对没有资质的商家予以下架处理,同时公示了所有餐饮商家的经营资质,使消费者能够在网络平台上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商家提供服务,保证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樊家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樊家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从事种植玉米、蔬菜,放养鸡和网箱养蜂活动,有垃圾回收站等与供水无关的建筑,在水源地上方,存在土质疏松、杂草丛生、排放禽便等情况。樊家坪饮用水水源地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关系城区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乡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7日,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乡宁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乡宁县环境保护局立即成立专项整改组,会同管头镇政府和自来水公司相关人员,将玉米、蔬菜、杂草全部清除,家禽和蜂箱迁出水源地保护区;将水源地周边的废品回收站彻底取缔。同时与水利、住建、公用事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乡宁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典型意义

该案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为根本目标,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种植、养殖、堆放垃圾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维护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及用水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让居民喝上了干净水、放心水,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撑起法治“保护伞”。

案例六: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贾寨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等革命遗址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抗日战争时期,陈赓任司令员的太岳军区所下辖的岳北军分区(第一军分区),驻地位于山西古县北平镇贾寨村,李聚奎、李成芳先后任岳北军分区司令员,率部先后参加了太岳1943年秋季“反扫荡”作战,1942年至1945年沁源围困战,后配合参加第一、第二次青(城)浮(山)“反顽战役”和上党战役,对该地区地方武装的发展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作出了不朽的贡献。贾寨村的岳北军分区驻地和岳北军分区医院旧址,属于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类的革命遗址。古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于2010年被古县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岳北军分区医院旧址未被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上述革命旧址均为清代晚期砖木结构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房屋院落归村民所有和使用,年久失修毁坏严重,得不到有效的修缮和保护,有倒塌灭失的风险。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古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实地考证,查阅党史资料,咨询有关专家,确认该村部分院落建筑为红色文物且存在毁损和灭失的可能。10月8日,古县人民检察院向古县文物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贾寨村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岳北军分区医院旧址的院落建筑物进行抢救性保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尽快进行范围划定、启动修缮维护工作,避免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接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古县文物旅游部门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古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进行了实际调查,并就全县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革命遗址保护工作。2019年10月底,文物保护工程的主体修复已全部完工,财政投入资金1700余万元,村集体投入资金200余万元,修复了110余间房建筑面积1890余平方米的9个院落,“修旧如旧”重现历史风貌。同时,这一做法促使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形成了共识,将依据《山西省红色文化保护利用条例》,对分布在该县的朱德路居、彭德怀路居、晋家山战役等红色革命遗址逐步纳入整体规划和保护。

典型意义

革命遗址是学习党史和革命史的鲜活教科书,记录着我党带领人民群众浴血奋战并最终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的革命历史,是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和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的宝贵资源。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公益诉讼工作,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国家文物和国家利益。促进建成全县重要的革命教育基地,增加了县域太行旅游板块事业的发展规模,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让物质上富裕起来的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也得到丰富和充实。本案检察机关一份诉前检察建议,让一批红色文物得到有效保护,让一种红色精神得以弘扬传承,让一个村子走上了一条“红色文化、绿色经济、黑色资源”的乡村振兴的发展思路。对不可移动文物在个人、集体、国家、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保护方法贡献了“检察智慧”,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社会效果。

案例七: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贾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搭建违章建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侯马北方轻工城西侧、程王西路南侧南堡村村民贾某某在耕地上建有一处院落,有北房和西房四间,东墙建有大棚。该院落占地面积416.23平方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贾某某将该院落出租给他人做加工食品使用。侯马市自然资源局未对贾某某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7日向侯马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贾某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侯马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于5月21日将贾某某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共拆除违法违规建筑120平方米,经清理整治后恢复耕地400平方米。

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的耕地保护好,紧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的根基。近年来,一些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时有发生,耕地数量不断下降。通过办理本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终保护了耕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排碱沟被生活垃圾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排碱沟属于曲沃县县管河流,起点自曲沃县太子滩,终点至汾阴村与汾河交界处,河水经二级提灌进入汾河,主要功能是泄洪排涝。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排碱沟高显镇高阳村约2500米长的河道内及河堤上被倾倒了大量生活垃圾,垃圾将涵洞完全堵塞,严重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曾发生过因河水水量过大且水流不畅引发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十几户村民家中被淹。同时,垃圾污染了河流水质,排碱沟的河水最终汇入汾河,直接影响到汾河水质。曲沃县水利局对此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30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曲沃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曲沃县水利局对高阳村段岸堤及河道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曲沃县水利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联合各相关部门对高阳村河道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到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整治方案,于2019年2月14日启动整治工作,采取清理河道垃圾、修复便民桥,安装防护网、建筑垃圾池等方式,对排碱沟(高阳段)进行清理,共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500米,清理垃圾5300方,约3710吨,加装防护栏2000米,砌垃圾池5个,修复便民桥1座,整治工程于2019年3月16日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行动以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河道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现象,不仅给社会治理、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也严重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本案的办理不仅提高了行政机关对河道的监管意识,加大了监管力度,也引起了广大社会群众的关注和重视,让社会公众意识到河道环境整治问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进而积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河湖生态,保护我们的家园。

案例九: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村民私自建窑非法烧制木炭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襄汾县汾城镇村庄近年来多次出现村民私自建窑烧制木炭的情况,砖窑建在三北工程封山育林的林区或人迹罕至的边远小村。经调查发现有69座私建砖窑,一座窑约20立方米,每次烧制木炭需使用1750株木料。村民私自建窑非法烧制木炭的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散乱污”行为,烧木炭的原材料是多年生长的硬柴木(欞子木),属于禁止乱砍的林木。村民烧制木炭的行为既破坏了森林资源,又污染了空气环境,且存在森林火灾隐患。襄汾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襄汾县林业局及襄汾县汾城镇政府对上述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相继向襄汾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襄汾县林业局及襄汾县汾城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分别对村民私建小砖窑非法烧制木炭的行为依法履职。襄汾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汾城镇政府通过联合执法,共同对私建的小砖窑进行了拆除,共拆除小砖窑69座,约1300立方米。

典型意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私自建窑非法烧制木炭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拆除砖窑69座,约1300立方米,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和大气环境,同时也对全县取缔“散乱污”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均为经营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四人在生产、销售油条等面制品时,超量添加含有铝的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分别达到1229mg/kg、743mg/kg、377mg/kg 378mg/kg, 超过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国家标准三倍至十二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19年4月8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参加公益劳动。5月31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以生产销售食品的金额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6月10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9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上诉。二审中,上诉人主要围绕生产销售金额证据是否充分这一焦点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机关重点对民事证据规则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等发表了意见,论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宣讲了“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时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据此,原审庭审中四被告均对销售金额进行了自认,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支持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本案中,四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等面制品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对食用者的中枢神经将会造成严重损伤,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从经济上严厉追责,加大违法成本,对其他餐饮服务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才能更严厉的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乱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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