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在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能否抵扣要看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是否申报过收入,缴纳过增值税。如果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没有取得过收入,都是零申报,那么取得的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否则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或费用中。